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2214号
原告: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白杨路甲2号1幢-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文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北安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宜兰园小区盛世商务楼5层511号。
法定代表人:陈银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北安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于洪斌进行调解。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孔祥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