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6402号
申请执行人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白杨路甲2号1幢-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文进,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大汉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1号11幢2层2037。
法定代表人:闫焕灵。
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汉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北京大汉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29.777153万元(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北京大汉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大汉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2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大汉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止,余额不足,对北京大汉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23.786803万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05.99035万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未收取执行费2.5378万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需采取续封续冻措施,申请人需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少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