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7265号
原告: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白杨路甲2号1幢-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文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志,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晋镛,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吴波勇,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包超,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区。
被告:何军,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第三人:北京大汉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1号11幢2层20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晋镛、***、吴波勇、包超、何军、***、第三人北京大汉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路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啸竹
书 记 员 孙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