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派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继与某某、某某派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381民初2079号 原告:**继,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化,居民,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派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建民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08D0XW。 原告**继与被告***、**派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继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继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继负担。 审判员  **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