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环湾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日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6111号 原告:青岛日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银河路328号甲12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甲26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胶马路南侧(青岛灯具二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系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环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山城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王战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日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被告青岛环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庭外和解而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已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日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