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2民初2154号
原告: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54249397J,住所地衢州市东港七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献忠,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清,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百盛家庭农场,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罗晓,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柯城百盛家庭农场、***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秋秋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 珏
书 记 员 翁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