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2财保5号
申请人: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清,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献忠,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百盛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百盛家庭农场、**所有的价值2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1月11日,衢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百盛家庭农场、**所有的价值220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1620元,由申请人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雷震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桑桑
书 记 员 刘晔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