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德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10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德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坪葵路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28495X。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18]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931元(人民币,下同),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14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支付了1931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18]4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