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特239号
申请人:深圳市德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坪葵路219,组织机构代码6894284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3年10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申请人深圳市德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17]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为: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形。被申请人自愿委托申请人代购服装,《委托书》并未违反法律,应为有效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收取服装费用有事实依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仅工作一个半月即自行离职,其劳动所得不过1800多元,离职时不但拿走申请人价值650元的服装,还要向申请人拿回650元的服装费用,仲裁裁决显失公平。(具体理由详见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决显失公平。申请人对于其在被申请人离职时扣除了650元工衣费用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本案不属于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统一规定着装,而为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规定的统一工作服装应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经营成本和义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收取工衣费用有违前述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作出裁决,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有***裁决显失公平的理由,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撤销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德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德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
代理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