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终29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诺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滨海苑*栋***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江北明希吊装货运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号*幢***室。
经营者:金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汉明,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华诺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江北明希吊装货运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深圳市华诺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华诺潜水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金平
审判员 俞灵波
审判员 赵保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