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437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诺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滨海苑5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聪,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远舟中远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老151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13层6号。
法定代表人:程小勇。
被申请人:舟山市鑫恒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蓬莱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金恒存。
原告深圳市华诺潜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远舟中远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鑫恒海运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江北明希吊装货运服务部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华诺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远舟中远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鑫恒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85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深圳市华诺潜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保全价值6385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华诺潜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武汉远舟中远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鑫恒海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85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712.5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华诺潜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