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刘彬、******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8执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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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刘彬、******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1)湘08民终51号民事判决,应当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137元,已交纳32111.66元,欠交诉讼费27025.34元。因你未自动履行27025.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交纳义务,经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你银行存款账户扣划22025.34元,你自动履行了剩余的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