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02民初503号
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02MA4N13C219,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
经营者:***,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1869206135,住所地***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住湖南省***,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