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某某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02民初503号 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02MA4N13C219,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 经营者:***,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1869206135,住所地***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住湖南省***,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市永定区玖龙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