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2192号 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1869206135,住所地***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龙城街工程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07374460N,住所地***南正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80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9月23日等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居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被其它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其它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3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3年3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明确告知其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3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615433.04元(含诉讼费71606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覃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