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802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刘彬,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4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南正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彬与被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彬于2023年1月12日以因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802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