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恢617号 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符伸云,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正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8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2022年7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27日、2022年10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2022年8月4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状况。2022年11月8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街道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了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经济状况。本院通过以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信息,该房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7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149.513138万元,均未已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