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恢617号
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符伸云,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正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8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2022年7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27日、2022年10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2022年8月4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状况。2022年11月8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街道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了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经济状况。本院通过以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信息,该房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7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149.513138万元,均未已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