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02民初456号
申请人:*****钢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800MA4M2QUU2E,住所地为湖南省***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居委会北站好人建安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钢材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8021869206135,住所地为***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申请人*****钢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钢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优温泉谷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1682054元”。申请人*****钢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险金额为11682054元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661323718182023000××××)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钢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优温泉谷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1682054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钢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婕
书 记 员 朱月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