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802执1795号
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东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烟草公司办公楼四楼(且住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撤回对该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802执17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