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802民初2810号
原告(反诉被告):***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5580682X6。
法定代表人:陈剑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31JJ9N。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松,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奕颖,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龙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置业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坤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标、被告**置业的法定代表人张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松、周奕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坤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2017年8月10日签订并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原告支付尾欠工程款余额23960761.03元,并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支付尾欠工程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保险费、保全费等费用。在庭审中,原告坤龙公司增加一项诉讼请求:3、判令**置业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即年利率8.2%的标准支付尾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拟与相关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原被告双方经过多次商谈,原告中标。2017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工程地点为***市永定区大庸桥居委会,工程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室内外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5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30天,签约合同价款75379368.48元。该合同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备案。
2018年7月下旬主体工程接近封顶,被告胁迫原告让利,要求另行签订施工补充合同,否则就不拨付工程款,原告坚决不同意,双方就拨付工程款事宜僵持了较长一段时间。因为原告要给农民工发工资和支付建材款,原告被迫于2018年8月8日与被告签订《××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合同总工期日历天数550天,比备案合同工期少80天,签约合同价款69441384元,比备案合同价款少5937984.48元,工程范围也发生部分变化。
2017年7月原告进场施工,由于被告施工过程中基础土方施工缓慢、涉及图纸变更频繁、阴雨天气多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原告组织人员加班加点施工,于2018年1月9日完成正负零且验收合格,2018年4月25日主体工程完成至十二层,2018年8月23日主体工程封顶验收合格,2019年7月16日工程通过了预验收。2019年、2020年,原告向被告呈报了工程结算书及相关原始签证单,双方经过多次对账,被告不认可原告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合同的结算总价88550962.92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总工程款的97%即85894434.03元,被告已给原告支付工程款61933673元,尚欠工程款23960761.03元。
鉴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备案,后来被告强迫原告让利,强迫原告就同一工程签订了《××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对备案合同中的工期、工程价款、施工范围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强迫原告让利,原告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现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近两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备案的中标合同结算,支付尾欠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拒不支付,大大增加了原告的财务成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置业辩称,(一)、原告起诉所述的依据错误,双方应根据《××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下称主体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下称框架协议)约定的结算条款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1、《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备案合同)效力低于主体合同和框架协议。(1)、从签订三份合同的时间来看,本案中,框架协议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备案合同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主体合同于2018年8月8日签订。主体合同是三份合同中最近日期签署的,应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主体合同第一部分开篇就约定“本合同为备案合同的补充合同,本合同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来看,主体合同第一部分“第六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6.1本合同协议书;6.2本工程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框架协议书;6.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本合同附件;6.4本合同通用条款……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以最近日期签署为先”。且双方在备案合同也有约定,第一部分“第六条合同文件构成”中表述:“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当事人就该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故可知,双方已对涉案工程结算条款作出约定即应适用主体合同,也即主体合同结算条款优先于备案合同的结算条款。(2)、双方就案涉三个合同的效力已历经(2021)湘08特6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纠纷、(2021)湘0802民初2448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该两案中,审理法院均认可三份合同合法有效。且在(2021)湘0802民初2448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判决被告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已被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现该判决书已生效。故被答辩人主张本案适用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二)被答辩人起诉的涉案工程结算依据已经被主体合同及框架协议的相应结算条款所覆盖并且备案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也未实际履行,无须再适用备案合同。1、在主体合同中,第一部分协议书第5.1.1条“含税(10%)结算总价款=1448元/㎡×44733.00㎡+4668000.00元±现场签证增减造价”;5.2.1条“本合同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包含完成本工程所有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含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材料的二次转运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风险等全部费用”;合同专用条款第8.3条“乙方必须完成施工图、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含变更增加部分)”;18.1.1条“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支付乙方按合同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等条款对案涉工程结算作出约定。另外,在框架协议中第二条第一项约定“包干方式:双方同意本工程项目采用按平方米造价确定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中包含总承包工程中的一切费用:即包含直接费、措施费、项目经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国家规定的应由施工单位缴纳的保险、规费、税金及风险(不含政策性风险,因政策文件造成的费用增加按相关文件政策执行),一次包干”。主体合同和框架协议已包含了被答辩人所承包的所有的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价款结算依据,故本案结算仅需依据主体合同结算。2、案涉工程实际结算过程中,备案合同的结算条款未实际履行,双方均是按照主体合同以及框架协议付款办理结算事务的。2019年12月22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报送的××项目主体建安工程结算书,就是以主体合同协议书5.1.1、5.1.2条作为依据制作的。案涉工程在建过程中,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可见,被答辩人申请支付工程款金额计算系按照主体合同专用条款第19.1条得来,且答辩人也是依其作为依据支付,被答辩人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可见双方实际依据主体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案涉工程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项目范围,双方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不受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二)被答辩人主张按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并要求答辩人支付尾欠的造价金额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1、被答辩人提出的尾欠工程款余额系其根据备案合同计算,未经过专业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和审计单位认可,实际上其根本未完成承包涉案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故其依据不具有法律和事实的支撑。2、根据主体合同结算,总工程价款只有69441384元(1448元/㎡×44733㎡+4668000元),但被答辩人存在漏项、未做项共计5434680.5元(详见附件××项目需扣除***市坤龙公司有限公司工程款明细表)需在工程总价款的基础上予以核减:(1)未完成施工部分工程款:2323659.5元,包括以下部分:地面防水砂浆、厨房、楼地面、顶棚、厨房卫生间、2#栋冷凝水管、铝合金推拉门、商铺门、地下室水泵、卫生间防水、所有户内强电、所有管道封堵、地下室进出车道口;(2)地下室面积差异款项687242元,因框架协议第二条第二款中约定地下室面积8000㎡,单价为1930元/㎡,地上建筑总包单价为1350元/㎡;现地下室面积为6815.1㎡,差异面积1184.9㎡,每平方米差额580元,差异款为687242元;(3)税款差额100000元。因主体合同确定的工程款总造价含税固定综合单价,故案涉工程税款实际由答辩人承担。该工程在建期间,历经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即自2017年开工之日起至2018年5月,适用11%税率;自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适用10%税率;自2019年4月至最后一笔款项支付适用9%税率。据此,答辩人实际承担税款为5741704.85元,根据调整后的税率,答辩人应该承担的税率为5641621.43元。因此,答辩人已超付100083.42元税款,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退还已多付的税款;(4)代付土方大开挖、外运工程、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工程、基础梁及承台土方开挖工程款2033779元,主体合同协议书第2.2.1条约定该项工程由被答辩人承担费用;(5)代付检测费270000元,主体合同专用条款第8.1.5条,该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若检测单位与答辩人签订合同,相关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现答辩人已代付该笔费用;(6)代付规划罚款20000元。由于被答辩人施工原因,现场将设备平台围入生活阳台,导致该面积计容,市自规局对此予以罚款,根据主体合同专用条款第18.1.3条,该款项应由被答辩人承担。以上共计5434680.5元需在工程尾款中予以核减,而答辩人已支付61933673元工程款,仅剩2073030.5元工程款未支付。3、因被答辩人存在误工违约情形,应在尾欠工程款中予以核减扣除。4、关于工程款利息问题。根据主体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约定,到目前为止,因被答辩人方原因导致双方仍处于对审阶段,尚未审定结算工程款。答辩人多次发函要求被答辩人补充完善结算资料,进行对账结算,但被答辩人没有补充完善结算资料,在对账过程中对未施工部分及其他项在其结算价格扣除争议较大,直到被答辩人起诉,案涉工程结算仍未完成,因此无需支付利息。5、关于质量保修金问题。根据主体合同第19.8、19.9条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3%,即1590201元。综上,被答辩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更无需承担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反诉原告**置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误工违约金1100万元;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涉案工程中应完成而未完成部分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共计7024881.5元;事实与理由:按照双方在《××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7.3条“本合同附件所涉各项违约金、罚款,甲方不需要乙方、监理签字,在履行告知义务后,有权直接在合同付款中扣除”、第8.3条“乙方必须完成施工图、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含变更增加部分),如因乙方原因未完成工作内容,甲方有权……其相关价款结算时予以扣除”、第24.1条“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业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与方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是指对合同内涉及工程造价所有内容的结算,包括奖罚、安全、工期等内容,凡与造价有关的内容均应纳入结算范围”、第25.2.3(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结算尾款、或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等约定,因反诉被告在其承包范围内部分工程未施工、发生误工、应付款项未付等情形,反诉原告有权从工程结算尾款中扣除相关款项。1、反诉被告未按约定对涉案工程项目提起竣工验收,应向反诉原告支付误工违约金1100万元。(1)、2018年8月8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就××项目1、2、3#栋及地下室建安工程签订了《××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下称主体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总工期(含地下室):高层≤550个日历日(即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含地下室工程)经国家规定的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同时签署合格证书且城建档案馆接受乙方全部竣工验收资料之日止”,第3.1.1条约定“本工程高层住宅定于2017年7月20日开工、2018年11月30日完成脚手架拆除完成、2019年1月31日前交房退场”。故可知,双方对合同工期的约定为:涉案工程被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且签署合格证书,工期截止之日为城建档案馆接受反诉被告提交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之日。2017年7月18日,反诉原告按合同约定向反诉被告发出《工程开工令》,要求反诉被告应于2017年7月18日开工,2019年4月25日竣工。而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等资料可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为2019年10月29日,城建档案馆接受全部竣工验收资料为2020年10月27日,故合同工期截止之日为2020年10月27日,反诉被告实际误工达550日,反诉被告已构成违约。(2)、主体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8.5条约定“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本工程施工,如若不能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愿意承担《专用条款》25.2条工期违约责任中工期节点逾期罚款”。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25.2.1条“乙方工期延误(指非因甲方原因引起的乙方实际工程进度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每月工期延误超过三天或两个月内延误工期超过六天的,每逾期一天处违约金20000元”。《专用条款》第12.2条“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竣工日期或甲方书面并加盖文件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反诉原告有权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误工延期违约金1100万元。2、反诉被告应支付其应完成而未完成部分工程款7024881.5元。第一,反诉被告未完成施工图、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总价款为5434680.5元:未完成施工部分2323659.5元、检测费270000元、规划罚款20000元、地下室面积差异687242元、税款100000元、土方大开挖、外运工程、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工程、基础梁及承台土方开挖2033779元。第二、质量保修金,按主体合同19.8、19.9条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3%,即1590201元;第三、如反诉被告有维修义务未完成的,反诉原告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综上,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取诉讼,望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坤龙公司辩称,1、延期交房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反诉原告违约主要是室外绿化工程缓慢、水电工程缓慢,加之连续七天以上下雨有33天,高考期间停工,造成了一定的延误,竣工时间应为2019年7月16日,主体合同中约定的至城建档案馆接受全部资料之日为竣工验收之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是由反诉原告组织的,只要是主体工程预验收交房后就与反诉被告无关;2、假如全部是反诉被告违约,根据备案合同专用条款第7.5.2规定,违约金不能超过总造价的2%;3、反诉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经反诉原告及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全部完成了约定工程范围、符合相关要求;4、反诉被告是包干结算,不是据实结算。既然相关职能部门都认可验收合格,因此就不存在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和内容;5、相关的罚款如果是反诉原告代反诉被告缴纳的,反诉被告认可,如果罚款是处罚反诉原告的,与反诉被告无关。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被告**置业与原告坤龙公司经过多次商谈,双方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发包方**置业,承包方坤龙公司。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市永定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张发改【2017】号;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承包内容:本工程施工图纸中的全部内容,包括:桩基工程、建筑工程、粗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80天,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至少1栋8层主体;计划开、竣工日期:2017年5月20日开工,2018年8月20日竣工;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之日为准;7、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争创“质量、安全省级双标化工地”。二、合同价款及包干方式:1、包干方式:双方同意本工程项目采用按平方米造价确定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中包含总承包工程中一切费用:即包含直接费、措施费、项目经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国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缴纳的保险、规费、税金及风险(不含政策性风险,因政策文件造成的费用增加按相关文件政策执行),一次包干。2、承包单价和总价:按建筑面积综合单价:1448元/㎡人民币计价工程承包单价(地下室8000㎡,综合单方报价1930元/㎡,±0.0以上37700㎡,综合单方报价1350元/㎡),一次性包干。合同总价计暂定人民币66173600元(大写陆仟陆佰壹拾柒万叁仟陆佰元整),结算时±0.0以上按***市房产局实测面积计算,±0.0以下按施工图实际完成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室面积若大于8000㎡,则结算时超出8000㎡的面积按1930元/㎡结算,否则按1448元/平方米结算。3、合同总价款包含所有材料的二次转运费及措施费、项目经费等直接费、还包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国家规定的应由施工单位缴纳的保险、规费、税金及风险(不含政策性风险,因政策文件造成的费用增加按相关文件政策执行),一次性包干。三、工程总价款增减:1、包干单价中钢筋到工地单价按我的钢铁网中长沙的钢材价格加100元为落地价(含税)。暂按我的钢铁网5月份价格约定合同钢材,以后按每月2号到16号我的钢铁网价格计算差价,钢材用量以监理签发的砼浇灌令为准。比涨跌在5%以内不调整,涨跌超出5%时,超出部分调整钢筋单价。2、因发包方需要变更增减工程建筑面积,按实际增减建筑面积乘以包干价(1448元/㎡)计算,相应增减合同总价(按变更通知核定的建筑面积并办理签证)。3、外墙干挂大理石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暂由乙方补贴80元/㎡给甲方,该价款待结算时扣除。四、包干价包含施工范围:4.1、承包范围:本工程涉及施工图中全部工作内容(经审图中心盖章的2017年5月版)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及本项目建筑物外围一米以内的散水、明沟、排水管等。4.2:下列工程不属于本工程单价包含范围:(1)土方开挖、抽水、外运和剪力墙外围土方回填;(2)本工程化粪池、雨、污水检查井等室外管网工程;(3)、小区道路、市政管网、景观、院内路灯以及其他单独设计的室外附属工程;(4)电梯工程(电梯预留预埋除外);(5)室内外天然气管道工程,水电一户一表工程(其施工预留孔洞、补整除外);(6)、入户防盗门(含公寓)、单元可视对讲门(管线套管预埋除外);(7)、小区内电子监控、可视对讲系统;电视、电话、计算机网络系统(其施工预留及管道预埋除外);(8)、室外强电工程(其施工预留及管道预埋除外);(9)、消防工程(强电管线预埋及地下消防水池土建工程除外,防火门除外);(10)、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专业工程。五、发包人指定的主材品牌:……;六、开竣工及验收:1、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5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月日;(以监理下达开工令为准),总工期480日历天;2、总工期日历天含节假日和雷雨下雪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3、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竣工发包人奖励1000元人民币给承包方;逾期竣工,从第一天起,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按2000元人民币扣应当支付的承包款;4、竣工的定义:承包范围内工程完工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组织完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视为竣工。因发包方另行分包的项目原因或由于发包方自身原因引起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或验收延期,与承包方无关。5、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战争等非承包方原因)、非承包方原因连续2天以上停水、停电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同意以签证方式顺延工期;6、工程完工进行工程预验收,承包方应将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纸送交发包方,协助发包方向有关职能部门备案。验收完成后,承包方应当协助发包方开具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事宜。7、如非发包人原因承包方不及时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无故拖延综合验收时间,由此给发包方造成延期交房而发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七、工程质量:……;九、安全生产:……;十、履约保证金及工程付款:1.1、合同框架协议签订后,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10%比例支付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暂定金额为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整);1.2、履约保证金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单项工程分别进行返还,当按期完成主体8层后返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当主体完成封顶,全部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另协议约定借款500万元要求同时到位合同生效。2、经双方协调一致:承包方自愿垫资施工从桩基到主体结构八层完成时(达到预售条件),发包方开始第一次支付工程施工进度款:地下室主体框架结构部分按地下室建筑面积人民币1000元/㎡支付,主体结构按已完建筑面积人民币550元/㎡支付,以后主体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完成五层支付一次,最后主体结构不足五层在主体封顶后支付同时地下室部分再支付500元/㎡;内外墙砌体每完成五层支付一次,按已完成建筑面积人民币100元/㎡支付,以此类推。内外装修(含门、窗制作安装、水电安装)分四次付款,每完成四分之一时(估算进度工程量),以总建筑面积乘以四分之一按人民币400元/㎡支付,以此类推。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通过并取得监督报告、双方结算办理确认后支付到97%,依据《***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留工程总价款的3%为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双方约定工程垫资及工程保修金不计利息。如上述各支付节点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工程款申请后一个星期内支付。3、各阶段、节点申报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发包方审核签字后,承包方开具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项目从承包人到发包方财务科办理。十一、工程保修:1、承包方应对承包工程的主体结构、水、电、防水工程等按照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保修时履行保修义务;2、保修期间,承包方接到维修通知应及时安排服务到位,如因承包方原因不及时维修、延时维修、拒绝维修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3、保修期满一年时,返还保修金总额的50%,保修期满两年时,扣除防水质保金后返还剩余保修金,质保期满5年一个月内支付余款,承包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一切费用在保修金总额中扣除。十二、双方工作:发包方工作:6、检测费用按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承包方工作:……十三、违约责任:2、发包方如未能按本工程发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工程款支付额及时支付给承包方,按应付工程款差额承担月息3%的违约金,并按实际延误天数计付给承包方。框架协议还对各自承担的税费特别约定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特别约定:1、配合发包方组织本项目工程的邀请投标活动,组织三方及以上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理性确定投标价格,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书,完成范本合同共同申报核发本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框架协议签订后,坤龙公司成立了***市坤龙公司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坤龙公司以张坤建发(2017)01号文件任命吕××为项目经理,胡某某为技术负责人,符某某、张某某为施工员,李某、张某为质量员,吕某某、姚某某为安全员。2017年8月15日,坤龙公司为吕××出具了内容为“兹授权我单位吕××担任××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的授权书。
2017年7月18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上签字盖章,同意开工。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记载: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永定区××,建筑面积45682.56平方米,结构类型剪力墙,层数:1#栋25层,2#栋26层,3#栋25层;建设单位*****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造价7538万元,承包方式总包,施工单位,***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预定开工日期2017年7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4月25日,国家定额工期630天,合同协议竣工日期2019年4月25日。当天,××项目的监理单位湖南中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工程开工报审表上签署“同意按公历2017年7月18日开工,工期以甲乙双方框架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的意见,并下达工程开工令。
2017年8月5日,***增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置业出具《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预算造价咨询报告》,该报告的工程概况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为高层住宅,按A级高度设计,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市。1、2、3#栋为高层住宅,按A级高度设计。1#栋建筑面积为13398.64元,地上24层,建筑高度为73.8米,建筑为剪力墙结构形式,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基础采用人工挖孔桩;2#栋建筑面积为13439.39㎡,地上26层,建筑高度为76.4米,建筑为剪力墙结构形式,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基础采用人工挖孔桩;3#栋建筑面积为11275.45㎡,地上25层,建筑高度为75米,建筑为剪力墙结构形式,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基础采用人工挖孔桩;地下室1层,建筑面积为7569.08㎡,建筑为剪力墙结构形式。报告中施工图预算价编制内容及范围:1、本工程施工图预算价编制内容:打桩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消防工程。2、本工程施工图预算价编制范围:湖南湘楚鸿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建筑面积为45682.56㎡;咨询结论为:经我单位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预算价为:小写75379368.48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2086215.89元,规费3551320.14元(含社会保险费1829075.9元),具体详见该工程施工图预算价汇总表。该汇总表记载:1.1××高层区1、2、3#栋及地下室工程(桩基工程)3354836.34元;1.2××高层区地下室工程(±0以下部分)18807407.13元,1.2.1××高层区地下室工程-土石方工程3543773.77元,1.2.2××高层区地下室工程-建筑工程11706840.58元,1.2.3××高层区地下室工程-装饰工程763673.84元,1.2.4××高层区地下室工程-电气工程823023.27元,1.2.5××高层区地下室工程-消防工程1970095.67元;1.3××高层区-1#栋(±0以上部分)19335787.45元,1.3.1××高层区-1#栋-建筑工程12262679.96元,1.3.2××高层区-1#栋-装饰工程5911617.27元,1.3.3××高层区-1#栋-电气及给排水876601.26元,1.3.4××高层区-1#栋-消防工程284888.96元;1.4××高层区-2#栋(±0以上部分)18300226.68元,1.4.1××高层区-2#栋-建筑工程12263236.09元,1.4.2××高层区-2#栋-装饰工程4883919.29元,1.4.3××高层区-2#栋-电气及给排水877595.42元,1.4.4××高层区-2#栋-消防工程275475.88元;1.5××高层区-3#栋(±0以上部分)15581110.88元,1.5.1××高层区-3#栋-建筑工程10355322.19元,1.5.2××高层区-3#栋-装饰工程4251040.96元,1.5.3××高层区-3#栋-电气及给排水743580.30元,1.5.4××高层区-3#栋-消防工程231167.43元。
2017年8月10日,**置业(发包人)与坤龙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备案。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2、工程地点:***市永定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张发改备【2017】8号;4、资金来源:开发商自筹;5、工程内容:***××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室内外装修及水电安装(以下简称本工程),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1#、2#、3#栋及地下室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建筑垃圾外运、机械土石方工程等相关事宜,具体见施工图纸、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文件资料。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8月20日(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5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质量达合格工程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柒仟伍佰叁拾柒万玖仟叁佰陆拾捌元肆角捌分。五、项目经理:吕××。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需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第二部分为《通用合同条款》,该条款第13.2.3竣工日期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受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受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用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第三部分为《合同专用条款》。3.1承包人一般义务约定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为质监部门和城建档案馆需要的全套竣工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为工程竣工后30天内;3.7条履约担保约定: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合同金额的10%,在签订施工合同前转入建设单位指定账户;履约担保的退回:如承包人没有违约事由,履约保证金退回方式如下:第一次退还时间,完成正负零且验收合格退还30%;第二次退还时间,主体工程完成至第十二层退还30%;第三次退还比例,工程主体封顶且验收合格退还40%。合同第12条对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约定:12.2、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10%;预付款支付期限为开工日期前七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为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10%,预付款在主体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予以扣回。第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合同工期,给予承包人10000元/天的处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总造价的2%。7.7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天以上连续雨天、0℃以下连续3天以上、38℃以上连续3天以上。地震资料以湖南省地震局提供的资料为准,暴风雨资料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7.9提前竣工的奖励: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发包方鼓励承包方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工程每提前一天合同工期,奖励承包人10000元/天,以此类推,但奖励最多不超过总造价的2%。12.2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为开工日期前七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为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10%,预付款在主体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予以扣回。12.4.1、付款周期: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完成地下室部分,地下室顶板砼完成付至地下室合同价款的55%;主体工程施工至八层,支付至单栋合同造价的20%;主体工程施工至十六层,支付至单栋合同造价的40%;主体封顶,支付至单栋合同造价的60%;一户一验完成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单栋合同造价的75%;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后,支付至单栋合同造价的85%;备案、工程结算,竣工资料备案完成,且工程结算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二个月期满付至总结算金额的97%;质保金支付,按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按照附件一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进行支付。15.3.1条工程质量保修金为3%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7.1条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6级以上地震;10级以上的暴风;一天200mm以上或三天450mm以上的暴雨;一次积雪深达450mm以上等自然灾害;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征地拆迁等因素延长施工工期的,工期顺延,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损失),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坤龙公司承建的××项目主体完工前,**置业以发包人身份作为合同甲方与坤龙公司以承包人身份作为合同乙方于2018年8月8日签订一份《××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备案合同的补充合同,本合同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项目1、2、3#栋及地下室建安工程;2、工程地点:***市永定区;3、工程内容:××高层1#、2#、3#、地下室土建(含桩基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下称“本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2.1、包含的内容如下(包括但不局限于):2.1.1本工程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为乙方承包范围,其范围包括自地下室桩基工程(含桩基)至屋顶范围内的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含全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除外)、水电安装工程。本项目建筑外墙1米范围内的散水、明沟、排水管及建筑垃圾外运等相关事宜,具体见施工图纸、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2.1.2所有配套工程的预留、预埋工程、后续分包项目的收口、收边等事项全部为乙方承包范围,因分包单位原因引起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2.2、不包含的内容如下:2.2.1土方大开挖、外运工程、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工程、基础梁及承台土方开挖由乙方承担费用;2.2.2高压配电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工程、单元门工程、入户门工程等;2.2.3化粪池、室外雨污管网及检查井工程等;2.2.4小区道路、景观绿化工程、亮化工程等室外附属工程;2.2.5室内外天燃气管道工程,水电一户一表工程(其施工预留孔洞、补整除外;表后管道除外);三、合同工期:总工期(含地下室):高层≤550个日历天。(自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含地下室工程)经国家规定的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同时签署验收合格证书且城建档案馆接受乙方全部竣工验收资料之日止)。3.1开工日期:3.1.1本工程高层住宅定于2017年7月20日开工、2018年11月30日施工脚手架拆除完成、2019年1月31日前交房退场;3.2说明:以上合同工期含乙方承包范围内提供备案资料的时间30天。各施工工序时间节点(即施工日程计划)由乙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另外提供,并由甲方审定,施工工序时间节点必须包括临时设施拆除节点。四、质量标准、4.1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4.2施工过程中,乙方在质量控制上应符合甲方及监理方的要求,并且服从甲方的奖罚制度;4.3如分部分项工程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甲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且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五、合同价款:5.1工程造价:5.1.1含税(10%)结算总价款=1448元/㎡×44733㎡+4668000元±现场签证增减造价;5.1.2本合同在原有框架协议基础上经双方协商总价额外增加466.8万元价款,其包含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5.1.2.1本工程执行湘建价【2017】165号文件人工工资调整的全部价款;5.1.2.2本工程结构转换层造成建安成本的增加;5.1.2.3地下室局部层高为5.8米,其超出正常地下室层高4.5米造成全部建安成本的增加;5.1.2.4地下室顶板采用无梁空芯楼盖,造成建安成本(含空芯管等)的增加;5.1.2.5钢筋每平方米含量略高于类似楼盘指标,造成建安成本的增加;5.1.2.6本工程加气砼砌块因市场价上涨造成成本增加;5.1.2.7本工程施工期间钢筋价格上涨,其所有钢筋的价差调整;5.1.2.8应质监站要求,全部外墙需采用界面剂及河砂粉刷、满挂钢丝网及防水砂浆(掺防水粉)等造成的增加;5.1.2.9桩基工程因设计变更减少的全部成本;5.1.2.10现场高压电采用搭设木架增加的全部费用;5.1.2.11地下室施工期间抽水台班增加的费用;5.1.2.12商铺石材干挂由甲方组织施工,不再扣减造价。5.2本合同价款及其内容说明:5.2.1本合同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包含完成本工程所有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含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材料的二次转运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风险等全部费用;5.2.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含政策性文件等)要求甲方调整合同单价;5.2.3变更签证预算编制原则如下:……;5.2.4……;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顺序如下:6.1本合同协议书;6.2本工程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6.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本合同附件;6.4本合同通用条款;6.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6图纸;6.7开工通知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以最近日期签署为先。七、词语含义:除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向甲方承诺……;九、甲方向乙方承诺……;十、押金的返还……;十一、合同生效……。该合同附件为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与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其中,《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约定:6、乙方项目负责人吕××,职权全权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8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承包范围内未施工的该部分分项的工程造价;7.3本合同及附件所涉各项违约金、罚款,甲方不需要乙方、监理签字认可,在履行告知义务后,有权直接在合同付款中予以扣除;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1.5承担工程材料的常规检测检验费用、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载荷板检测、避雷检测、节能检测、弱电电检(由专业消防检测单位检测)等费用。若检测单位与甲方签订合同,其相关费用从乙方工程款扣除。8.3乙方必须完成施工图、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含变更增加部分),如因乙方原因未完成工作内容,甲方下发工作联系函进行催促,自乙方收到函件之日起20日后,乙方仍未组织人员、材料进行施工或施工进度与甲方存在较大差距,甲方有权派人完成全部或者剩余工作内容,其相关价款结算时予以扣除。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1工期延误:11.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开工通知日期开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影响甲方预售证的办理及按销售合同约定按期交房的,因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索赔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1.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报甲方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11.3.1甲方未能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11.3.2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确需延长工期的;11.3.3出现不可抗力(具体按相关法律解释的范围确定)造成工程停工的;11.4乙方在11.3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8.1合同价款在协议书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18.1.2本合同约定的含税固定综合单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整;19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为:19.1主体结构完成八层(达到预售条件),发包人开始第一次付款,其中地下室主体框架结构部分按地下室建筑面积人民币1000元/㎡支付,±0.000以上主体结构按已完建筑面积人民币550元/㎡;19.2主体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完成五层支付一次;19.3主体结构不足五层在主体封顶后支付,同时地下室在完成室内墙体和车道施工完成后再支付500元/㎡;19.4内外墙砌体每完成五层支付一次,按已完成建筑面积人民币100元/㎡支付;19.5内外装修(含门、窗制作安装、水电安装)分四次付款,每完成?以总建筑面积乘以?按人民币400元/㎡支付;19.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备案表证明书、双方办理结算确认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19.7自付款至97%时,乙方需提供至结算价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19.8结算总价款的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时,返还质保金的50%,保修期两年时,扣除防水质保金后返还剩余保修金;19.9质保期满五年后,一个月内支付质保金全部余款,承包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一切费用在保险金总额中扣除。七、甲方分包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电梯设备安装、入户门、燃气工程、干挂工程;八、工程变更:2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详细调整原则按《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处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增减签证的条件:因单项设计变更发生的超过1000元的造价增减;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图纸之外超过300元的工程量增加。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4.1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与方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是指对合同内涉及的工程造价所有内容的结算,包括奖罚、安全、工期等内容,凡是与造价有关的约定均应纳入结算范围;24.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按甲方结算资料清单的要求一次性提交结算资料,并双方签字确认,审计时间按双方确认的时间开始计算;24.3竣工结算须进行二审,一审初审出具结果时间为甲方接到乙方完整结算资料后30天,二审初审出具结果时间为二审审计人员接到一审转来的完整的结算资料或签订委外审计合同后30天,以上时间均不含对审时间,在结算审核过程中由于乙方补充、完善资料和对审等引起结算审定时间拖延以及在结算款支付过程中乙方不按甲方财务管理制度完成财务对账等工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质疑和任何形式的索赔要求;24.4乙方上报的结算资料应盖有乙方公章;24.5经双方签认后的审定结算工程款,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财务流程对账,经确认的工程尾款支付的时间为结算审定三方确认后三个月内。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5.1.1因甲方原因引起的进度款延期支付,甲方应按延期支付款项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5.1.2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工程结算尾款延期支付,甲方应按延期支付款项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5.2.1乙方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月工期延误超过三天或两个月内延误工期超过六天的,每逾期一天处违约金20000元;25.2.3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违约责任:(2)本工程竣工验收十天内必须按城建归档要求向甲方提交属于乙方应提交的竣工备案资料,未按期提交资料的每逾期一天处违约金20000元,同时在资料提交前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审核,由此引起的结算审核延期及其他后果由乙方负责;(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结算尾款或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十一、其他:28乙方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与退回方式:28.1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在合同签订前三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财务部交纳人民币大写陆佰万元整,作为承包本工程施工的履约保证金;28.1.1工程质量保证:在施工期间,如发生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返工费用且工期不顺延,甲方有权按情节轻重对乙方缴押的履约保证金予以一定比例的扣除,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28.1.2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无息分批次返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28.2履约保证金的退回方式:1、主体完成八层,退还50%;2、主体封顶且验收合格后退还50%。
2018年1月16日,**置业向坤龙公司拨付第一笔工程款,截至2020年11月3日,**置业已向坤龙公司支付工程款61933673元。其中,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17年8月24日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500000元,其他工程款支付明细如下:2018年1月25日,支付5000000元,2018年1月26日,支付4900000元,2018年2月1日支付644150元,2018年2月8日,支付2000000元,2018年3月9日,支付3274242.50元,2018年5月4日,支付3667139.50元,2018年5月10日,支付1316782.50元,2018年6月8日,支付3000000元,2018年6月14日,支付3063314.50元,2018年7月7日,支付2042419元,2018年8月10日,支付3000000元,2018年8月28日,支付2337255元,2018年9月7日,支付3050000元,2018年9月24日,支付4764185元,2018年11月15日,支付1905674元,2018年12月20日,支付2858511元,2019年1月24日,支付2610000元,2019年9月12日,支付3000000元,2019年9月10日,支付2000000元,2019年10月29日,支付3000000元,2020年8月31日,支付2000000元,2020年9月21日,支付1000000元,2020年11月3日,支付1000000元。每次支付工程款均由坤龙公司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上填写已完成工程量、要求拨付工程款,监理单位在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审批拨款。其中,2018年1月18日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致*****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事宜:地下室、1#、2#、3#栋主体工程进度款及履约保证金返还事宜。由我公司承建的××项目,已完成子单位、分部分项:地下室已完成:6925㎡;1#栋已完成:三层墙柱、四层梁板(因基础阶段建设方下达的施工方案不合理,我施工方提出的合理的施工方案,建设方不予采纳;基础土石方开挖分段开挖,未一次性开挖到位,边坡支护局部不牢固,频换性的出现塌方、框架柱及转换层构件局部超规模,施工难度加大,致使未能完成主体8层),已完成建筑面积3765.77㎡;2#栋已完成:八层墙柱、九层梁板。已完成建筑面积5338.37㎡;3#栋已完成:八层墙柱、九层梁板,已完成建筑面积3615.64㎡;临近春节,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及材料商材料款,依据双方协议第10条:地下室主体框架结构部分按建筑面积1000元/㎡支付,主体结构按已完成建筑面积550元/㎡支付。地下室应拨付:692.5万元;1#栋应拨付:207.11735万元;2#栋应拨付293.61035万元;3#栋应拨付198.8602万元。请建设、监理单位确认。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为:上部主体结构框架完成约12700㎡,地下室结构完成约6700㎡。监理单位湖南中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支付证书中签署“同意暂按壹仟壹佰陆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进行支付第壹次工程进度款”。
坤龙公司承建的××项目主体建安工程于2018年8月23日完成主体验收,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2019年3月5日,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及消防分包人召开了工地例会,并形成了工地例会纪要,内容如下:1、电梯前室消防管道按图施工,所有消防工作要求在3月底完工,因消防产生的建筑垃圾、墙体洞口及仿瓷由消防单位负责清理和修补;2、3号楼电梯炮楼墙体修补由施工单位修补,所需费用由甲方在电梯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3、一楼电梯前室装修由甲方统一进行,乙方只承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4、地下室集水井的自动排水系统按甲乙双方合同实施;5、地下室出入口车道墙面装饰及商铺门按图施工;6、绿化填土厚度及施工的活荷载由甲方委托设计院进行地下室顶板承载力验算;7、分户室内穿线暂时按照***惯例施工(一灯、一开、一插),若交房时业主不满意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负责通过验收;8、施工单位必须在5月前完成土建验收工作,甲方合同交房时间是8月,如因施工单位原因影响甲方交房工作滞后所产生的索赔由施工单位负责;9、土方回填施工必须遵守质安处及城管部门要求,由甲方负责。
2019年5月15日,坤龙公司向**置业送达了《××项目工程联系函的说明》,内容为:我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贵公司××项目联系函后,公司积极组织项目部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商议,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如下:1、项目部于2018年10月开始从事外墙漆工作由于天气原因延误工期(见附件),主体及水电工程已基本完成还有局部需要整改,公司责令项目部于2019年5月25日必须整改到位;2、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请质安处到现场检查指导:分户验收必须通水通电,小区道路和绿化建设未完成,预验收需各相关分部验收到位、预验收完成后由质安处开具质量监督报告才可以完成项目备案;3、由于水电及小区其他附属工程非本公司承包范围内,请贵公司积极督促其他分包工程于2019年5月30日前完成验收。我公司才能于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验收备案交付工作;综上所述,我公司项目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本项目承包范围内的工作。贵公司分包的各施工队请自行督促按节点完工。我公司项目部在举行验收备案时,如因各分包队伍未完成而影响验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2019年5月31日坤龙公司向**置业作出承诺书,内容为:我方已与质安处衔接好,定于2019年6月10日进行工程初验。敬请建设方最好于2019年6月6日前完善分户资料的签字、盖章手续,我方还需逐户将分户验收合格证进行公示粘贴,以支持本项目的验收进度。现场如有局部的问题,我方将立即按要求整改到位。
2019年7月16日,坤龙公司承建的××房地产项目竣工。湖南中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监理部提交了《××工程竣工预验收监理公司总结》,总结第六部分工程施工质量各分部工程验收情况如下: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3、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验收合格;4、屋面分部工程验收合格;5、给排水分部工程验收合格;6、电气分部工程验收合格;7、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湖南中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湘楚鸿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1#栋、2#栋、3#栋及地下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综合验收评价为合格。
2019年7月16日,××1#栋、2#栋、3#栋及地下室工程通过竣工预验收。2019年10月8日,由施工单位坤龙公司及建设单位**置业共同加盖公章的报告记载:关于××工程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内容的报告: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我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施工许可证为××-34、工程名称为××的建设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经检查,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2019年10月28日,坤龙公司向**置业提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内容为:由我公司承担施工的××工程,现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予以完成,并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自评,现将情况报告如下: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实验资料;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9、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及预验收中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鉴于该工程施工任务已经完成,特提请建设单位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坤龙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载明:竣工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已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2、监理单位于2019年7月16日组织了竣工预验收,提出的问题经施工方整改后,总监于2019年8月2日签署了工程竣工报验单的意见;3、建设单位于2019年10月23日已收集齐全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等资料);4、建设单位于2019年10月29日组织了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外聘专家组成的验收组第一次会议,并于2019年10月29日将有关工程档案资料报送监督机构审查;5、建设单位于2019年10月29日将有关工程档案资料报送监督机构审查;6、验收时将进行实体查阅和审阅工程资料两项内容;7、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派员监督下进行;8、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15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2019年10月29日,召开了工程竣工验收会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的开工日期2017年7月18日、竣工日期2020年1月15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备案意见记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2020年11月16日收讫,经核查,备案归档文件资料基本齐全。
2019年12月22日,坤龙公司向**置业提交一份《××项目主体建安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分别为:一、建筑面积包干造价:44733×1448+64773384元;二、在原框架协议基础协议增加造价:4668000元;三、合同外零星工程造价增加:581945.84元,三项共计700230329.84元。**置业收到后,未予以答复。
2020年1月15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该报告分为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等、其他材料组成。在工程质量评价表中记载了以下事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核查意见,我站审查性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监理资料进行了核查,基本齐全;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责任制简称情况,各方责任主体管理人员资格符合要求,人员配备齐全,并签署了质量责任承诺书,无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历次监督抽查质量情况,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小组对该工程共进行了20次检查监督,参加了5次验收监督,检查了修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了检查和抽测;结构及功能监督重点部位抽测情况,桩基承载力、完整性、超前钻(地基承载力)基础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板厚,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板厚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测(监督抽测)符合规范要求,(砌体工程拉结筋、砂浆强度),抽查窗户破裂厚度、墙体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在监督抽查及预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已在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了整改;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工程竣工验收人员资格基本符合要求,验收程序合理合法,验收结论一致,验收组提出的问题经现场核查基本整改到位;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按规定组织了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监理单位组织对该项目的基础、主体、节能分部进行了验收,结论合格。项目监督组意见: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较强,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到位,工程资料均符合要求,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均符合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文件规范的相关规定。项目监督工程师意见:综上所述,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意见为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
2020年5月9日,***市自然和规划局对××项目作出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对项目竣工状况认定如下:建设用地面积9516.38㎡,建筑占地面积2616.7㎡,总建筑面积45315.5㎡,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8500.4㎡(商业面积4468.6㎡,住宅面积33580.5㎡,物业管理用房面积93.1㎡,社区用房面积106.6㎡,架空面积59.3㎡,消防室面积19.9㎡,屋顶层面积172.4㎡),地下室建筑面积6815.1㎡,建筑栋数3栋,建筑层数最高为地下室1层+地上24层,建筑密度27.5%,绿地率31.8%,容积率4.03,停车位382辆。
2020年5月27日,**置业召开结算会议,吕某某代表坤龙公司参加了会议,会议内容为:1、确定未做项目(见附件);2、坤龙签证项目;3、要求坤龙按合同提交备案资料;4、已确认坤龙签证单内容为:04、05、06、07、17、18、19、20,其他签证单问原负责人确认后回复。**置业列出的××未做项目及签证项目表记载:项目:地面防水砂浆,数量4500㎡,备注具体量以图纸为准;厨房,2500㎡,具体量以图纸为准;楼地面,2500㎡,具体量以图纸为准;顶棚,2500㎡,具体量以图纸为准;厨房卫生间,5800㎡,具体量以图纸为准;2#栋遗漏冷凝水管,人工费20000元;铝合金推拉门,2749㎡,具体量以图纸为准;规划罚款,以实际产生为准;商铺门,具体量以图纸为准;湘建检测费用,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地下室水泵,按规定;卫生间防水,具体量以图纸为准;所有户内强电,具体量以图纸为准;所有管道封堵,消防单位负责50%,强弱电自来水负责50%;工程工期,协商;变更签证,确认部分;地下室进出车道口,根据图纸合同内容;税率差,协商。吕某某在施工单位签字栏签了名字,并注明具体单价以协商为准。
2020年8月6日,坤龙公司向**置业送达《请求尽快办理××工程项目结算的函》,内容为:**公司,我公司承建的××项目,已于2019年7月16日竣工验收并交付贵公司投入使用,我方在2019年12月26日已将结算书交贵公司审计,贵公司以即将过春节为由,未予以确认。2020年5月28日我公司又去函要求马上办理项目结算,贵公司口头承诺2020年6月底办好相关结算。直至今日,贵公司仍未将项目结算予以确认。因该项目为垫资项目,项目部资金压力大,后续工程款也未拨付到位,项目部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等情况。我公司现要求贵公司收到此函后,于一星期内办理项目相关结算,否则我公司将按合同第十条第二十六款处理。**置业收到后,向坤龙公司作出了《关于结算事宜复函》,内容为:一、关于工程款结算:1、贵司2020年5月28日要求马上办理该项目结算函,我司于2020年6月4日已回复,我司从未收到贵司的全部结算资料,并要求贵司于2020年6月16日前按合同约定提供全部结算资料,并派有权限人员来我公司办理结算。2、回函后,贵司派员来我司办理结算,双方因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造成无法结算。二、关于工程竣工、交付:1、贵司来函说该工程于2019年7月16日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不属实。实际竣工日期或交付日期比该日期滞后很多。更比合同、开工令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延后很多。2、贵司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我司有权扣除违约金。
2020年1月15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该报告记载:工程名称××,工程规模45682.56㎡,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7月18日,竣工验收时间2019年7月18日,建设单位**置业,设计单位湖南湘楚鸿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湖南中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坤龙公司。审核意见为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
坤龙公司在承建××项目主体建安工程过程中,在施工图纸之外另行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对于增加部分工程量,施工单位坤龙公司制作了21份现场工程签证单,监理单位在现场工程签证单上面签字盖章进行了确认。
2018年6月5日,湖南中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书,为不影响高考要求项目部在7、8号两天暂停施工。2019年5月31日,坤龙公司向**置业及湖南中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事由为分户验收签字事宜,内容:现场1#、2#、3#已经过建设、监理及物业单位依据分户验收检验数据逐户验收并签署分户验收资料,面临交房期限的急促性,我施工方须立即完善分户验收程序,敬请建设方尽快完善分户验收签字、盖章程序,以支持本项目的验收进度。现场如有局部问题,敬请建设方来函我施工方,我方将立即按要求整改到位。若2019年6月3日前未收到现场问题来函,我方将视若分户验收合格。我方已于质安处衔接好,定于2019年6月10日进行工程初验,敬请建设方于2019年6月6日前完善分户资料的签字、盖章手续。2019年10月8日,坤龙公司向**置业送达《报告》一份,内容为:关于××工程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内容的报告。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我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施工许可证××-34、工程名称为××的建设工程经了全面检查。经检查,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2021年2月1日,坤龙公司编制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结算资料》向**置业进行了送达,要求**置业按结算资料中的价款88550962.92元进行结算。其结算编制说明为:1、工程名称:***××房地产开发项目;2、建设单位:*****置业有限公司;3、施工单位:***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4、工程概况:工程地点为***市永定区期××,地下室建筑面积为7741.19㎡,1#栋建筑面积为13398.64㎡,2#栋建筑面积为14020.68㎡,3#栋建筑面积为11589.33㎡。5、编制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等;计价依据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及相配套使用《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工程数量的计算依据:竣工图及现场签证单计算;人工工资按湘建价【2014】112号文件、湘建价【2017】165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计税按湘建价【2016】160号文件执行;材料调价按暂估单价的询定单价计算。并附项目工程结算金额汇总表。
2018年,**置业办理了××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当年底,××的房屋基本销售完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预留防水质保金,一致认可预留金额为50000元。原告坤龙公司提出请求降低延误工期违约金的请求。
202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21)湘080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置业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05********的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置业位于永定区中面积2393.84平方米商品住房(详见裁定附件),查封期限为二年。2021年9月16日,原告坤龙公司以**置业为被告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无效;2、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的已经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3、判决被告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2021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21)湘0802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确认坤龙公司与**置业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二、驳回坤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坤龙公司请求就增加的21份现场工程签证单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反诉原告**置业要求对涉案的“××项目1、2、3#栋及地下室建安工程”中坤龙公司合同承包范围内未做工程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2022年3月8日,湖南长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项目1、2、3栋及地下室建安工程增加的21份签证单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合同承包范围内未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坤龙公司施工的“××项目1、2、3栋及地下室建安工程”中增加的21份签证单鉴定意见为481247.96元;2、坤龙公司施工的“××项目1、2、3栋及地下室建安工程”中,有部分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置业陈述坤龙公司未施工。经复核双方提供的图纸,结合现场踏勘情况,我司确认坤龙公司按图纸施工但现场未施工或未图纸设计的做法施工(改变做法)的工程内容,鉴定意见为:1934235.16元。坤龙公司陈述是双方现场代表口头沟通一致无需施工,但未提供证据,我司无法确认坤龙公司陈述是否属实,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置业,我司将该部分造价单独列出,供法庭裁决。2.1、空调板、阳台部分金额为76901.2元;2.2、卫生间防水部分金额为17831.81元;2.3、厨房地面部分金额为23590.07元;2.4、顶棚(除卫生间、厨房)部分金额为303405.96元;2.5、厨房、卫生间顶棚部分金额为70696.82元;2.6、铝合金推拉门部分金额为1064083.72元;2.7、户内电线部分金额为377725.58元;3、坤龙公司施工的“××项目1、2、3栋及地下室建安工程”中,地下室水泵属于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置业陈述坤龙公司未施工,由**置业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现场踏勘时坤龙公司口头确认其未施工,鉴定意见为:59557.52元;(二)、不确定性鉴定意见:1、坤龙公司施工的“××项目1、2、3栋及地下室建安工程”中,有部分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置业陈述坤龙公司未施工、由**置业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我司无法确认现场实际施工人。鉴定意见为:129176.83元。1.1、商铺门部分金额为103852.01元;1.2、冷凝水管未施工部分金额为4196.12元;1.3、管道封堵未施工部分金额为21128.7元。就反诉原告主张的反诉被告坤龙公司未按图纸设计施工或未按图纸施工的工程内容,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其中的空调板、阳台防水砂浆、卫生间防水、厨房、顶棚、厨房卫生间顶棚、户内电线部分等工程内容,建设方**置业未另行组织施工即向业主交付了房屋,对于铝合金推拉门施工内容,坤龙公司未施工,但**置业亦未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组织施工。花去鉴定费43000元,其中,坤龙公司申请鉴定交纳鉴定费13000元,**置业申请鉴定花去鉴定费30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1、关于坤龙公司主张的增加现场签证工程款58万余元,应计入总的工程价款问题,提交了21份现场工程签订单,**置业认为21份现场工程签证单系彩印件,不是原件,没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对于坤龙公司提交的编号001-021的21份现场工程签证单,每份签证单均有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情况属实,且编号为017、021号现场签证单有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置业在2020年5月27日的结算会议记录中对于坤龙公司的编号04、05、06、07、17、18、19、20现场签证单予以确认,对于无法提供原件,坤龙公司陈述已将原件提交给**置业,符合情理。故本院对于坤龙公司提交的21份现场签证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2、关于**置业花去检测费用270000元的主张,**置业提交了**置业与湖南湘建检测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2017年8月13日签订的《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地下室桩基桩端持力层钻探检验补充协议》以及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经质证,坤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根据住建部门规定,检测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本院对**置业主张的花去检测费用27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3、关于**置业主张的规划罚款20000元,提交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拟证实因坤龙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导致受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20039.25元并已交纳的事实。坤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违法的主体系**置业,且××项目有多个施工单位,与坤龙公司无关。本院对于**置业主张的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20039.25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4、关于**置业主张的税款100000元,提交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项目开票明细,拟证明自2019年4月1日,税率已调整为9%,而**置业仍按10%税率支付工程款,多支付税款100000元的事实。坤龙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三性未提出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系施工单位,不是业主。本院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但对于**置业主张的应抵减100000元税款的事实不予认定。
5、关于**置业主张的土方大开挖、外运工程、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工程、基础梁及承台土方开挖,共计2033779元的事实,提交了2019年2月28日与李旭签订的《××土石方施工承包合同》、2017年6月9日与赵四海、李红兵签订的《××土石方施工承包合同》、付款申请表、借据、收款委托书、华融湘江银行付款回单、结算审批表。坤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土方大开挖、外运工程、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工程不是坤龙公司的施工范围,该笔费用不应由坤龙公司承担,坤龙公司仅施工基础梁及承台土方开挖,合同第一部分第2.2.1条系笔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于**置业主张的土方大开挖、外运工程、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工程由**置业对外承包支付土方开挖工程款1706099元、土方回填工程款2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6、关于**置业主张的地下室面积差异,提交了***市住房和程序建设局的《房产测量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拟证明坤龙公司实际完成的地下室面积为6815.1㎡,与约定的8000㎡相差1184.9㎡。坤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于**置业主张的坤龙公司实际完成的地下室面积为6815.1㎡的事实予以确认。
7、关于**置业主张的坤龙公司未按图纸设计的做法施工或未施工部分工程内容,提交了吕某某签字的××未做项目及签证项目明细表、2019年4月19日与株洲新尚安门窗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铝合金地弹簧门制安合同》及记账凭证、付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水电施工劳务费发票、冷凝水管安装付款凭证、地下室排污泵安装款项支付审批表及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管道封堵工程记账凭证及支付审批表、银行付款回单等证据,反诉被告坤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于反诉原告**置业提交的上述合同、记账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回单、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坤龙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汇报材料、竣工验收会议签到表、××竣工验收汇报材料、××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图15份、现场签证21份、工程经济签证单19份、××项目工程联系函的说明、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承诺书、工作联系单、报告、项目结算书、要求尽快办理××项目结算的函、转账凭证、财产保全申请单、保险费发票、联系函说明、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承诺书、工作联系单、报告、文件签收表,**置业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12月22日的《××项目主体建安工程结算书》、坤龙公司《要求马上办理××项目结算的函》、坤龙公司起诉状、坤龙公司变更起诉状申请书、***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依法不招标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价审查备案表、依法不招标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价审查备案申请表、工作联系单、支付审批表、增值税发票、华融湘江银行收付款回单、坤龙公司任命决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联系函、签收单、已支付工程款汇总表、监理单位单位盖章确认未完成工程清单、漏项工程现场图28张、应扣除费用明细表、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地下室桩基桩端持力层钻探检验补充协议、记账凭证、款项支付审批表、工程量清单、发票、银行收付款回单、记账凭证、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房产测量报告、核实意见、财政部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土方大开挖、外运工程、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工程、基础梁及承台土方开挖工程相关合同及转账凭证、工程开工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档案接受和移交证明书、要求尽快办理××工程项目结算的函、××项目主体建安工程结算书、会议记录表、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原告坤龙公司与被告**置业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本案本诉,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双方应当依据哪份合同进行结算工程款;二、坤龙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置业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和下欠的工程款的数额;三、**置业是否应当向坤龙公司支付尾欠工程款违约金以及如何确定计算违约金的时间起算点;四、**置业应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及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方式。
一、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先后签订了三份合同,三份合同的效力已经本院(2021)湘0802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在双方签订《××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前,坤龙公司向**置业申请拨付工程款以及**置业实际向坤龙公司拨付工程款的进度,均按照双方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履行,《××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首页明确约定本合同为备案合同的补充合同,本合同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且坤龙公司要求以双方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诉求,已被本院生效的(2021)湘0802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该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坤龙公司要求被告**置业按照双方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的并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内容以及最后签订的《××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不符,双方的工程款结算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以及《××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支付方式履行。
二、坤龙公司施工的××项目中增加的21份签证单如何认定、坤龙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置业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和下欠的工程款的数额;对于坤龙公司提交的增加的21份签证单,虽然坤龙公司提供的21份签证单为彩印件,但21份签证单均有监理单位认定为情况属实且签字盖章确认,坤龙公司陈述21份签证单原件已提交给**置业,其陈述符合常理,故本院对于坤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的21份签证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按照湖南长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坤龙公司施工的××项目中增加的21份签证单的工程价款为481247.96元,应当由**置业在包干价之外予以支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以及《××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承包价款为按平方米造价确定总价包干,即按照1448元/㎡的结算单价乘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承包总价+4668000元±现场签证增减造价。按此计算,坤龙公司施工的××项目共计建筑面积45315.5㎡(地上建筑面积38500.4㎡+地下室建筑面积6815.1㎡),工程价款应为65616844元(45315.5㎡×1448元=65616844元);加上《××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额外增加的工程价款4668000元以及增加的21份签证单的工程价款481247.96元,共计70766091.96元。减除**置业已支付的工程款61933673元,**置业实际下欠坤龙公司工程款为8832418.96元。
三、**置业是否应当向坤龙公司支付尾欠工程款违约金以及如何确定计算违约金的时间起算点;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约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监督报告、双方办理结算确认后支付到97%,留工程总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按照双方签订的《××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备案表证明书,双方办理结算确认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结算总价款的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时,返还质保金的50%,保修期两年时,扣除防水质保金后返还剩余质保金,质保期满五年后,一个月内支付质保金全部余款,承包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一切费用在保修金总额中扣除。本案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取得***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备案证明书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综合《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及《××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备案表证明书后,双方应当办理结算。**置业应当在坤龙公司发出办理结算函后及时办理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但**置业对于坤龙公司的结算要求,并未作出结算结论。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签订的《××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原因引起的工程结算尾款延期支付,甲方应按延期支付款项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现原告坤龙公司要求被告**置业按照支付尾欠工程款的违约金,理由正当,因其主张的年利率8.4%的标准已高于《××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按延期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同时,坤龙公司要求从2019年7月17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合同约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备案表证明书,双方办理结算确认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可见,付款至结算价款97%的期限为取得***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备案证明书即2020年11月16日之后。对于此后如何办理结算以及办理结算的期间,没有明确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本院对于双方结算的期限酌定为30天,故计算违约金的时间应从2020年12月16日起算。对于反诉原告**置业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扣减部分,应从下剩工程款总额中予以扣减后再以剩余部分工程款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置业应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及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价款的3%,截止工程完工应办理结算支付工程尾款之时,**置业应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为2122982.7元(70766091.96×3%=2122982.7元)。依照《××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保修期满一年时,返还质保金的50%,保修期两年时,扣除防水质保金返还剩余保修金。质保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19年10月29日计算至现在,保修期已满两年,在××扣除防水质保金后应当将剩余质保金返还给坤龙公司,对于防水质保金,双方认可的数额为5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故**置业应当向坤龙公司返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2072982.7元(2122982.7-50000=2072982.7元)。
关于本案反诉,反诉原告**置业提出的反诉,与本诉原告坤龙公司提出的本诉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反诉的当事人未超出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原告**置业提出的反诉,应当与本案的本诉一并处理。反诉争议焦点为:一、坤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无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延误工期的时间及误工违约损失如何确定?二、**置业主张应从坤龙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7024881.5元有无合同依据以及法律依据?
一、坤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无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延误工期的时间及误工违约金如何确定?
原被告双方及监理单位在签字盖章确认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中,约定合同工期为630天,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故应确认双方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本案中,坤龙公司承包的××1、2、3#栋及地下室建安工程于2017年7月18日开工,施工期间高考停工2天应予减除,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21份签证单属增加的工程量,应适当增加工期,本院酌定为5天。该工程于2019年10月29日完成验收,从《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确定的竣工日期2019年4月25日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延误工期天数为187天,减除高考停工2天以及增加工程量适当增加的工期5天,延误工期天数为180天。虽然双方在《主体合同》中约定了“自甲方下达《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含地下室工程)经国家规定的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同时签署验收合格证书且承建档案馆接受乙方全部竣工验收资料之日止”为计算工期的方式,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项目档案属于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该条规定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行政法规的规则作出了具体约定,该规定则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对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坤龙公司仅施工××项目1#、2#、3#栋及地下室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还有消防、绿化、电梯等分包工程项目不是坤龙公司施工,**置业将项目资料的移交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转嫁给施工方坤龙公司,显失公平,故《××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对于由施工方坤龙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约定无效,该约定对坤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工期应计算至2019年10月29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延误工期天数为180日。关于延误工期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书》约定,逾期竣工,从第一天起,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按2000元人民币扣应当支付的承包款;《××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每月工期延误超过三天或两个月内延误工期超过六天的,每逾期一天处违约金20000元;备案合同约定误工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总工程款的2%。因双方在《主体合同》中已约定本合同为备案合同的补充合同,本合同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故在计算误工违约金时,应综合《框架协议》、《××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对于误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以及坤龙公司延误工期对**置业的商品房销售的影响、实际造成的损失,同时考虑坤龙公司提出的调整误工违约金的请求,本院酌定坤龙公司应支付的延误工期违约金为500000元。
二、**置业主张应从坤龙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7024881.5元有无合同依据以及法律依据?
1、关于**置业主张的坤龙公司按图纸应施工但现场未施工或未按图纸设计的做法施工(改变做法)的工程内容应予以扣除工程款2323659.5元问题,应当分三个部分分别予以处理。第一部分:(1)空调板、阳台(除封闭阳台)的防水砂浆,(2)卫生间防水,(3)厨房地面部分,(4)顶棚(除卫生间、厨房)部分,(5)厨房、卫生间顶棚;坤龙公司对于上述部分施工范围存在未按图纸设计施工的情况,虽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置业并未进行整改或另行组织施工,但依照《主体合同》中专用条款7.1.8“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承包范围内未施工的该分部分项的工程造价”的约定,**置业要求扣除坤龙公司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以上部分工程价款经湖南长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共计工程款492425.86元(空调板阳台769**.2元+卫生间防水17931.81元+厨房地面部分23590.07元+顶棚(除卫生间、厨房)部分303405.96元+厨房、卫生间顶棚部分70696.82元=492425.86元)。第二部分:(1)商铺门,(2)冷凝水管,(3)管道封堵,(4)地下室水泵;该部分工程属于坤龙公司的合同施工内容,但坤龙公司未按图纸施工,该部分工程系**置业另行对外发包,由其他施工方完成了工程内容,该部分工程价款根据湖南长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共计188734.35元(商铺门103852.01元+冷凝水管4196.12元+管道封堵21128.7元+地下室水泵59557.52元=188734.35元),**置业要求对上述部分工程造价扣减坤龙公司工程款,符合合同专用条款7.1.8“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承包范围内未施工的该分部分项的工程造价”的约定,该部分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三部分:(6)铝合金推拉门,(7)户内电线部分;对于铝合金推拉门,坤龙公司及**置业均认可没有施工,坤龙公司认为系征得**置业同意后不再施工,**置业仅认可可以不予施工,但应扣减工程款,由于坤龙公司没有提交变更施工内容的签证单,现**置业要求扣除该部分工程价款,符合合同约定,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户内电线部分,坤龙公司虽没有按图纸施工,但原被告双方及监理方于2019年3月5日召开的工地例会并形成的工地例会纪要中,对于户内电线部分,认可坤龙公司按***惯例施工(一灯、一开、一插),坤龙公司已按该工地例会纪要的要求进行施工,且已经验收合格,故本院认为对于户内电线部分,**置业、坤龙公司、监理单位已达成变更施工的协议,对于反诉原告**置业主张扣减户内强电施工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反诉原告主张的检测费270000元应从工程尾款中扣除的问题;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方**置业与湖南湘建检测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8月13日签订了《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地下室桩基桩端持力层钻探检验补充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检测费270000元的事实,坤龙公司并无异议,但坤龙公司认为根据住建部门规定,检测费用由建设方承担,不应由施工方承担。关于检测费,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以及《××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中均有约定,其中,《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约定检测费用按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而《××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将“承担过程材料的常规检测检验费用、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荷载板检测、避雷检测、节能检测、强电检测(由专业消防检测单位检测)等费用。若检测单位与甲方签订合同,其相关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作为乙方(坤龙公司)的合同义务。《××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在后,《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为《××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也未约定两份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哪份合同为准。但按照通常解释,应以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虽然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通知中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但由于该文件并不是行政法规,不涉及到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检测费的约定的效力问题,故对于检测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由坤龙公司承担,反诉原告**置业要求从坤龙公司工程款中扣除检测费270000元,理由正当,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反诉原告**置业主张的规划罚款20000元应从坤龙公司的工程尾款中扣除的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主体系**置业,处罚的事项为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将2#、3#栋住宅部分的阳台和空调的设备平台连在一起,导致建筑面积增加173.5㎡。该笔处罚的主体系**置业,处罚的原因系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置业没有提交证据证实系坤龙公司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所造成的处罚,故反诉原告**置业要求反诉被告坤龙公司承担规划罚款20000元的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反诉原告**置业主张的税款100000元应从坤龙公司工程尾款中扣除的问题;双方在《××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为含税(10%)结算总价款,在付款至97%时,乙方需提供至结算价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见,在包干价中,已包含了税款,合同约定由乙方坤龙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的主体为坤龙公司,不论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税率如何调整,降税后受益的对象为纳税人即坤龙公司,故反诉原告**置业反诉要求从坤龙公司工程尾款中扣除税款100000元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反诉原告主张的地下室面积差异687242元应从坤龙公司工程尾款中扣除的问题;反诉原告认为坤龙公司实际完成的地下室面积为6815.1㎡,与合同约定的地下室面积8000㎡相差1184.9㎡,而地下室与楼层的差价为580元(1930-1350=580),故差异面积的工程价款为687242元。因双方合同约定结算价款按平方米造价确定的包干价,在计算坤龙公司的工程款时,也是按照坤龙公司实际完成的施工面积计算,反诉原告**置业要求扣除地下室差异面积工程款687242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6、关于反诉原告主张的土方大开挖、外运工程、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工程、基础梁及承台土方开挖工程款2033779元应从坤龙公司工程尾款中扣除的问题;双方已认可基础梁及承台土方开挖工程系坤龙公司完成并承担了相关费用,**置业要求从坤龙公司工程尾款中扣除该笔费用,没有事实依据;虽然**置业有证据证实已经支付了土方大开挖、外运、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的相关工程价款,但依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第4.2条的约定,土方开挖、抽水、外运、剪力墙外围土方回填、基础梁及承台土方开挖不属于本工程单价包含范围,双方签订的《××项目主体建安工程》2.2条亦将土方大开挖、外运工程、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工程、基础梁及承台土方开挖,列入不包含的内容,在2.2.1条后面虽有“由乙方承担费用”的内容,但该条款明显前后矛盾,既然约定了土方大开挖、外运工程、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工程、基础梁及承台土方开挖不属于坤龙公司的施工范围,坤龙公司就没有义务承担土方大开挖、外运工程、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工程、基础梁及承台土方开挖的费用。结合《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以及《××项目主体建安工程》对坤龙公司承包的施工范围的约定,以及**置业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土方开挖、外运、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等工程系其他个人承包的事实,土方大开挖、外运工程、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工程不属于坤龙公司的施工范围,不应当由坤龙公司承担相关施工费用。反诉原告**置业要求从坤龙公司的工程尾款中扣除土方大开挖、外运工程、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工程工程款2033779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向本诉原告***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支付××1#、2#、3#栋及地下室建安工程尾欠工程款8782418.96元(8832418.96元-防水质保金50000元=8782418.96元),其中,5255683.68元(8832418.96-质保金的50%1061491.35=7770927.61元-2515243.93元=5255683.68元)自2020年12月16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21年10月29日,自2021年10月30日起,以尾欠工程款6267175.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500000元;
三、反诉被告***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施工图纸应施工但现场未施工或未按图纸设计的做法施工(改变做法)的工程内容部分的工程价款1745243.93元;
四、反诉被告***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270000元;
五、驳回本诉原告***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1604元,由本诉被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3626元,本诉原告***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负担879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900元,由反诉被告***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负担14250元,反诉原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6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3000元,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覃遵辉
人民陪审员  刘双喜
人民陪审员  耿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颖
书 记 员  周美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