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802民初2448号
原告:***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5580682X6,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南庄坪山水印象7栋3楼301-10。
法定代表人:陈剑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31JJ9N,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且住岗居委会白鹤苑15栋15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松,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和民,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龙建安)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龙建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标、被告**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松、胡和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坤龙建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无效;2、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的已经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3、判决被告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拟与相关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原被告双方经过多次商谈,原告中标。2017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工程地点为***市永定区,工程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室内外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5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30天,签约合同价款75379368.48元。该合同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备案。
2017年7月,原告进场施工。2018年7月下旬,主体工程接近封顶,被告胁迫原告让利,要求另行签订施工补充合同,否则就不拨付工程款,原告坚决不同意,双方就拨付工程款事宜僵持了较长一段时间。因为原告要给农民工发工资和支付建材款,原告被迫于2018年8月8日与被告签订《**××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合同总工期日历天数550天,北备案合同工期少80天,签约合同价款69441384元,比备案合同价款少5937984.48元,工程范围也发生部分变化。
原告进场施工后,于2018年1月9日完成正负零且验收合格,2018年4月25日主体工程完成至十二层,2018年8月23日主体工程封顶验收合格,2019年7月16日工程通过了预验收。2019年、2020年,原告向被告呈报了工程结算书及相关原始签证单,双方经过多次对账,被告不认可原告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合同的结算总价88550962.92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总工程款的97%即85894434.03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1933673元,尚欠工程款23960761.03元。
鉴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备案,后来被告强迫原告让利,强迫原告就同一工程签订了《**××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对备案合同中的工期、工程价款、施工范围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强迫原告让利,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系无效合同。现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近两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备案的中标合同结算,支付尾欠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拒不支付,大大增加了原告财务成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置业辩称,1、对于案涉工程项目,双方实际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2017年5月20日、2017年8月10日、2018年8月8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下称框架协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备案合同)、《**××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下称主体合同)等三份施工合同,均系对**××项目内容的约定。2、案涉“主体合同”是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框架协议、备案合同的补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主体合同是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订的,签订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述“强迫原告让利”、强迫其签订情形;在2021年6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特6号民事裁定是以主体合同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在2021年9月9日***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事实不符,也确认了主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双方也是按照主体合同履行的;案涉备案合同是因为住建部门当时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备案合同不属于中标合同的性质。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认为案涉工程系答辩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双方合作,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符。3、有关工程结算应适用主体合同的相关约定,而不适用备案合同的条款。双方在主体合同中约定合同适用顺序为:(1)“本合同为备案合同的补充合同,本合同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2)“第六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6.1本合同协议书;6.2本工程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6.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本合同附件;6.4本合同通用条款;6.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6图纸;6.7开工通知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以最近日期签署为先”。另外,双方在备案合同第一部分也约定“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故可知双方早已明确涉案工程实际适用主体合同,已排除适用备案合同。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置业与原告坤龙建安经过多次商谈,双方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发包方**置业,承包方坤龙建安。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市永定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张发改【2017】号;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承包内容:本工程施工图纸中的全部内容,包括:桩基工程、建筑工程、粗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80天,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至少1栋8层主体;计划开、竣工日期:2017年5月20日开工,2018年8月20日竣工;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之日为准;7、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争创“质量、安全省级双标化工地”。二、合同价款及包干方式:1、包干方式:双方同意本工程项目采用按平方米造价确定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中包含总承包工程中一切费用:即包含直接费、措施费、项目经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国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缴纳的保险、规费、税金及风险(不含政策性风险,因政策文件造成的费用增加按相关文件政策执行),一次包干。2、承包单价和总价:按建筑面积综合单价:1448元/㎡人民币计价工程承包单价(地下室8000㎡,综合单方报价1930元/㎡,±0.0以上37700㎡,综合单方报价1350元/㎡),一次性包干。合同总价计暂定人民币66173600元(大写陆仟陆佰壹拾柒万叁仟陆佰元整),结算时±0.0以上按***市房产局实测面积计算,±0.0以下按施工图实际完成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室面积若大于8000㎡,则结算时超出8000㎡的面积按1930元/㎡结算,否则按1448元/平方米结算。3、合同总价款包含所有材料的二次转运费及措施费、项目经费等直接费、还包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国家规定的应由施工单位缴纳的保险、规费、税金及风险(不含政策性风险,因政策文件造成的费用增加按相关文件政策执行),一次性包干。三、工程总价款增减:1、包干单价中钢筋到工地单价按我的钢铁网中长沙的钢材价格加100元为落地价(含税)。暂按我的钢铁网5月份价格约定合同钢材,以后按每月2号到16号我的钢铁网价格计算差价,钢材用量以监理签发的砼浇灌令为准。比涨跌在5%以内不调整,涨跌超出5%时,超出部分调整钢筋单价。2、因发包方需要变更增减工程建筑面积,按实际增减建筑面积乘以包干价(1448元/㎡)计算,相应增减合同总价。(按变更通知核定的建筑面积并办理签证)。3、外墙干挂大理石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暂由乙方补贴80元/㎡给甲方,该价款待结算时扣除。四、包干价包含施工范围:4.1、承包范围:本工程涉及施工图中全部工作内容(经审图中心盖章的2017年5月版)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及本项目建筑物外围一米以内的散水、明沟、排水管等。4.2:下列工程不属于本工程单价包含范围:(1)土方开挖、抽水、外运和剪力墙外围土方回填;(2)本工程化粪池、雨、污水检查井等室外管网工程;(3)、小区道路、市政管网、景观、院内路灯以及其他单独设计的室外附属工程;(4)电梯工程(电梯预留预埋除外);(5)室内外天然气管道工程,水电一户一表工程(其施工预留孔洞、补整除外);(6)、入户防盗门(含公寓)、单元可视对讲门(管线套管预埋除外);(7)、小区内电子监控、可视对讲系统;电视、电话、计算机网络系统(其施工预留及管道预埋除外);(8)、室外强电工程(其施工预留及管道预埋除外);(9)、消防工程(强电管线预埋及地下消防水池土建工程除外,防火门除外);(10)、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专业工程。五、发包人指定的主材品牌:……;六、开竣工及验收:1、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5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月日;(以监理下达开工令为准),总工期480日历天;2、总工期日历天含节假日和雷雨下雪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3、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竣工发包人奖励1000元人民币给承包方;逾期竣工,从第一天起,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按2000元人民币扣应当支付的承包款;4、竣工的定义:承包范围内工程完工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组织完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视为竣工。因发包方另行分包的项目原因或由于发包方自身原因引起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或验收延期,与承包方无关。5、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战争等非承包方原因)、非承包方原因连续2天以上停水、停电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同意以签证方式顺延工期;6、工程完工进行工程预验收,承包方应将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纸送交发包方,协助发包方向有关职能部门备案。验收完成后,承包方应当协助发包方开具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事宜。7、如非发包人原因承包方不及时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无故拖延综合验收时间,由此给发包方造成延期交房而发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七、工程质量:……;九、安全生产::……;十、履约保证金及工程付款:1.1、合同框架协议签订后,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10%比例支付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暂定金额为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整);1.2、履约保证金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单项工程分别进行返还,当按期完成主体8层后返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当主体完成封顶,全部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另协议约定借款500万元要求同时到位合同生效。2、经双方协调一致:承包方自愿垫资施工从桩基到主体结构八层完成时(达到预售条件),发包方开始第一次支付工程施工进度款:地下室主体框架结构部分按地下室建筑面积人民币1000元/㎡支付,主体结构按已完建筑面积人民币550元/㎡支付,以后主体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完成五层支付一次,最后主体结构不足五层在主体封顶后支付同时地下室部分再支付500元/㎡;内外墙砌体每完成五层支付一次,按已完成建筑面积人民币100元/㎡支付,以此类推。内外装修(含门、窗制作安装、水电安装)分四次付款,每完成四分之一时(估算进度工程量),以总建筑面积乘以四分之一按人民币400元/㎡支付,以此类推。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通过并取得监督报告、双方结算办理确认后支付到97%,依据《***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留工程总价款的3%为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双方约定工程垫资及工程保修金不计利息。如上述各支付节点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工程款申请后一个星期内支付。3、各阶段、节点申报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发包方审核签字后,承包方开具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项目从承包人到发包方财务科办理。十一、工程保修::……;框架协议还对双方工作、各自承担的税费、违约责任、特别约定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特别约定中1、配合发包方组织本项目工程的邀请投标活动,组织三方及以上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理性确定投标价格,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书,完成范本合同共同申报核发本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7年8月5日,***××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置业出具《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预算造价咨询报告》,该报告的工程概况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为高层住宅,按A级高度设计,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市。1、2、3#栋为高层住宅,按A级高度设计。1#栋建筑面积为13398.64元,地上24层,建筑高度为73.8米,建筑为剪力墙结构形式,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基础采用人工挖孔桩;2#栋建筑面积为13439.39㎡,地上26层,建筑高度为76.4米,建筑为剪力墙结构形式,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基础采用人工挖孔桩;3#栋建筑面积为11275.45㎡,地上25层,建筑高度为75米,建筑为剪力墙结构形式,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基础采用人工挖孔桩;地下室1层,建筑面积为7569.08㎡,建筑为剪力墙结构形式。报告中施工图预算价编制内容及范围:1、本工程施工图预算价编制内容:打桩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消防工程。2、本工程施工图预算价编制范围:湖南湘××有限公司设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建筑面积为45682.56㎡;咨询结论为:经我单位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预算价为:小写75379368.48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2086215.89元,规费3551320.14元(含社会保险费1829075.9元),具体详见该工程施工图预算价汇总表。该汇总表记载:1.1**××高层区1、2、3#栋及地下室工程(桩基工程)3354836.34元;1.2**××高层区地下室工程(±0以下部分)18807407.13元,1.2.1**××高层区地下室工程-土石方工程3543773.77元,1.2.2**××高层区地下室工程-建筑工程11706840.58元,1.2.3**××高层区地下室工程-装饰工程763673.84元,1.2.4**××高层区地下室工程-电气工程823023.27元,1.2.5**××高层区地下室工程-消防工程1970095.67元;1.3**××高层区-1#栋(±0以上部分)19335787.45元,1.3.1**××高层区-1#栋-建筑工程12262679.96元,1.3.2**××高层区-1#栋-装饰工程5911617.27元,1.3.3**××高层区-1#栋-电气及给排水876601.26元,1.3.4**××高层区-1#栋-消防工程284888.96元;1.4**××高层区-2#栋(±0以上部分)18300226.68元,1.4.1**××高层区-2#栋-建筑工程12263236.09元,1.4.2**××高层区-2#栋-装饰工程4883919.29元,1.4.3**××高层区-2#栋-电气及给排水877595.42元,1.4.4**××高层区-2#栋-消防工程275475.88元;1.5**××高层区-3#栋(±0以上部分)15581110.88元,1.5.1**××高层区-3#栋-建筑工程10355322.19元,1.5.2**××高层区-3#栋-装饰工程4251040.96元,1.5.3**××高层区-3#栋-电气及给排水743580.30元,1.5.4**××高层区-3#栋-消防工程231167.43元。
2017年8月10日,**置业(发包人)与坤龙建安(承包人)签订一份《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2、工程地点:***市永定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张发改备【2017】8号;4、资金来源:开发商自筹;5、工程内容:*****××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室内外装修及水电安装(以下简称本工程),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1#、2#、3#栋及地下室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建筑垃圾外运、机械土石方工程等相关事宜,具体见施工图纸、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文件资料。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8月20日(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5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质量达合格工程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柒仟伍佰叁拾柒万玖仟叁佰陆拾捌元肆角捌分。五、项目经理:吕建政。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需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办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附的的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履约担保约定: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合同金额的10%,在签订施工合同前转入建设单位指定账户;履约担保的退回:如承包人没有违约事由,履约保证金退回方式如下:第一次退还时间,完成正负零且验收合格退还30%;第二次退还时间,主体工程完成至第十二层退还30%;第三次退还比例,工程主体封顶且验收合格退还40%。合同第12条对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约定:12.2、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10%;预付款支付期限为开工日期前七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为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10%,预付款在主体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予以扣回。12.4.1、付款周期: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完成地下室部分,地下室顶板砼完成付至地下室合同价款的55%;主体工程施工至八层,支付至单栋合同造价的20%;主体工程施工至十六层,支付至单栋合同造价的40%;主体封顶,支付至单栋合同造价的60%;一户一验完成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单栋合同造价的75%;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后,支付至单栋合同造价的85%;备案、工程结算,竣工资料备案完成,且工程结算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二个月期满付至总结算金额的97%;质保金支付,按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按照附件一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进行支付。
坤龙公司承建的**××项目主体建安工程于2018年8月23日完成主体验收,2019年7月16日通过竣工预验收。
2018年8月8日,**置业以发包人身份作为合同甲方与坤龙公司以承包人身份作为合同乙方签订一份《**××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备案合同的补充合同,本合同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项目1、2、3#栋及地下室建安工程;2、工程地点:***市永定区;3、工程内容:**××高层1#、2#、3#、地下室土建(含桩基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下称“本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2.1、包含的内容如下(包括但不局限于):2.1.1本工程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为乙方承包范围,其范围包括自地下室桩基工程(含桩基)至屋顶范围内的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含全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除外)、水电安装工程。本项目建筑外墙1米范围内的散水、明沟、排水管及建筑垃圾外运等相关事宜,具体见施工图纸、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2.1.2所有配套过程的预留、预埋工程、后续分包项目的收口、收边等事宜全部为乙方承包范围,因分包单位原因引起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2.2、不包含的内容如下:2.2.1土方大开挖、外运工程、地下室剪力墙外侧土方回填工程、基础梁及承台土方开挖由乙方承担费用;2.2.2高压配电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工程、单元门工程、入户门工程等;2.2.3化粪池、室外雨污管网及检查井工程等;2.2.4小区道路、景观绿化工程、亮化工程等室外附属工程;2.2.5室内外天燃气管道工程,水电一户一表工程(其施工预留孔洞、补整除外;表后管道除外);三、合同工期:总工期(含地下室):高层≤550个日历天。(自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含地下室工程)经国家规定的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同时签署验收合格证书且城建档案馆接受乙方全部竣工验收资料之日止)。3.1开工日期:3.1.1本工程高层住宅定于2017年7月20日开工、2018年11月30日施工脚手架拆除完成、2019年1月31日前交房退场;3.2说明:以上合同工期含乙方承包范围内提供备案资料的时间30天。各施工工序时间节点(即施工日程计划)由乙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另外提供,并由甲方审定,施工工序时间节点必须包括临时设施拆除节点。四、质量标准、4.1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4.2施工过程中,乙方在质量控制上应符合甲方及监理方的要求,并且服从甲方的奖罚制度;4.3如分部分项工程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甲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且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五、合同价款:5.1工程造价:5.1.1含税(10%)结算总价款=1448元/㎡×44733㎡+4668000元±现场签证增减造价;5.1.2本合同在原有框架协议基础上经双方协商总价额外增加466.8万元价款,其包含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5.1.2.1本工程执行湘建价【2017】165号文件人工工资调整的全部价款;5.1.2.2本工程结构转换层造成建安成本的增加;5.1.2.3地下室局部层高为5.8米,其超出正常地下室层高4.5米造成全部建安成本的增加;5.1.2.4地下室顶板采用无梁空芯楼盖,造成建安成本(含空芯管等)的增加;5.1.2.5钢筋每平方米含量略高于类似楼盘指标,造成建安成本的增加;5.1.2.6本工程加气砼砌块因市场价上涨造成成本增加;5.1.2.7本工程施工期间钢筋价格上涨,其所有钢筋的价差调整;5.1.2.8应质监站要求,全部外墙需采用界面剂及河砂粉刷、满挂钢丝网及防水砂浆(掺防水粉)等造成的增加;5.1.2.9桩基工程因设计变更减少的全部成本;5.1.2.10现场高压电采用搭设木架增加的全部费用;5.1.2.11地下室施工期间抽水台班增加的费用;5.1.2.12商铺石材干挂由甲方组织施工,不再扣减造价。5.2本合同价款及其内容说明:5.2.1本合同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包含完成本工程所有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含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材料的二次转运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风险等全部费用;5.2.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含政策性文件等)要求甲方调整合同单价;5.2.3变更签证预算编制原则如下:……;5.2.4……;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顺序如下:6.1本合同协议书;6.2本工程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6.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本合同附件;6.4本合同通用条款;6.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6图纸;6.7开工通知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以最近日期签署为先。七、词语含义:除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向甲方承诺……;九、甲方向乙方承诺……;十、押金的返还……;十一、合同生效……。该合同附件为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与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其中,《合同专用条款》第19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为:19.1主体结构完成八层(达到预售条件),发包人开始第一次付款,其中地下室主体框架结构部分按地下室建筑面积人民币1000元/㎡支付,±0.000以上主体结构按已完建筑面积人民币550元/㎡;19.2主体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完成五层支付一次;19.3主体结构不足五层在主体封顶后支付,同时地下室在完成市内墙体和车道施工完成后再支付500元/㎡;19.4内外墙砌体每完成五层支付一次,按已完成建筑面积人民币100元/㎡支付;19.5内外装修(含门、窗制作安装、水电安装)分四次付款,每完成?以总建筑面积乘以?按人民币400元/㎡支付;19.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备案表证明书、双方办理结算确认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19.7自付款至97%时,乙方需提供至结算价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19.8结算总价款的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时,返还质保金的50%,保修期两年时,扣除防水质保金后返还剩余保险金;19.9质保期满五年后,一个月内支付质保金全部余款,承包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一切费用在保险金总额中扣除。《合同专用条款》第28条乙方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与退回方式:28.1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在合同签订前三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财务部交纳人民币大写陆佰万元整,作为承包本工程施工的履约保证金;28.1.1工程质量保证:在施工期间,如发生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返工费用且工期不顺延,甲方有权按情节轻重对乙方缴押的履约保证金予以一定比例的扣除,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28.1.2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无息分批次返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28.2履约保证金的退回方式:1、主体完成八层,退还50%;2、主体封顶且验收合格后退还50%。
2021年7月1日,坤龙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置业退还履约保证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21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21)湘080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置业退还坤龙公司履约保证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书在查明事实部分认定:2017年5月24日,坤龙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分两次向**置业转账600万元,**置业于当天向坤龙公司出具一张金额为600万元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收据。**置业与坤龙公司均认可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以《**××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为准。该案宣判后,**置业已提起上诉,判决书尚未生效。
2018年1月16日,**置业向坤龙公司拨付第一笔工程款,截至2020年11月3日,**置业已向坤龙公司支付工程款61933673元。其中,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17年8月24日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500000元,其他工程款支付明细如下:2018年1月25日,支付5000000元,2018年1月26日,支付4900000元,2018年2月1日支付644150元,2018年2月8日,支付2000000元,2018年3月9日,支付3274242.50元,2018年5月4日,支付3667139.50元,2018年5月10日,支付1316782.50元,2018年6月8日,支付3000000元,2018年6月14日,支付3063314.50元,2018年7月7日,支付2042419元,2018年8月10日,支付3000000元,2018年8月28日,支付2337255元,2018年9月7日,支付3050000元,2018年9月24日,支付4764185元,2018年11月15日,支付1905674元,2018年12月20日,支付2858511元,2019年1月24日,支付2610000元,2019年9月12日,支付3000000元,2019年9月10日,支付2000000元,2019年10月29日,支付3000000元,2020年8月31日,支付2000000元,2020年9月21日,支付1000000元,2020年11月3日,支付1000000元。
2020年8月6日,坤龙公司向**置业送达了《要求尽快办理**××项目工程结算的函》,要求**置业在收到此函后,于一星期内办理项目相关结算,否则将按合同第十条第二十六款处理。
2021年5月18日,原告坤龙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的已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0.4约定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协议有效。2021年6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8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坤龙公司与**置业2017年8月10日所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0.4条仲裁协议无效。
2021年10月14日,坤龙公司就案涉工程款结算纠纷已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坤龙公司提出对已完成工程量报单、款项支付审批表中项目经理签字不是吕××本人所签,请求对已完成工程量报单、款项支付审批表中“吕××”的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方提交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工日志、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预验收汇报材料、**××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图、现场签证单、**××房地产项目结算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证明、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表、湘发改法规(2016)968号文件、依法不招标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审查表、被告**置业提交的《**××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关于要求马上办理**××项目结算的函、**××项目主体建安工程计算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8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不招标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价审查备案申请表、依法不招标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价审查备案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证明、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湖南省房屋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营业执照、***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工作联系单、发票、付款凭证、仲裁申请书、任命文件、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华融湘江银行收付款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涉案工程签订了三份合同,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首先审查双方案涉**××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违反了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其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等以上三种情形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房地产开发项目并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且房地产开发项目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约束,故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原告坤龙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具有承包建筑工程施工的资质。第三,在双方签订《**××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原告坤龙公司在向被告**置业申请拨付工程款时,系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申请拨付工程价款的,双方签订的《**××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系对《框架协议》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案涉《框架协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均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的情形,均为合法有效合同。综上,原告坤龙公司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就原告坤龙公司请求判决被告**置业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坤龙公司就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已另行提起诉讼,是否应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应在坤龙公司与**置业的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中综合予以认定。故原告坤龙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坤龙公司请求对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吕××”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因本案审查的系合同效力,不涉及到合同的具体履行相关事宜,故原告坤龙公司的鉴定请求,与本案的处理并无关联,原告坤龙公司的该项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覃遵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刘 颖
代理书记员  周美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