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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市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民终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子午路(市政站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山水印象7栋3楼301-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上诉人***市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坤***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21.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胡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