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民终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子午路(市政站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山水印象7栋3楼301-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上诉人***市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坤***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21.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胡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