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189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市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5580682X6,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南庄坪山水印象7栋3楼301-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31JJ9N,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且住岗居委会***15栋15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能,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奕颖,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市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协商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市坤***有限公司以执行双方已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坤***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802执18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彭 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居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居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