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190号之一
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54496590N。
法定代表人:马桂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聪,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钰,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明光市明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苏巷镇苏巷村曹郢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P0BLP19。
法定代表人:陈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云岭康养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岭北村官刘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RH7TM15。
法定代表人:姚树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光市明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云岭康养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新林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明光市明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云岭康养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4元,减半收取4882元,由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新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