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6569号之二
原告:冰雪之星(上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6幢B50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明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苏巷镇苏巷村曹郢队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冰雪之星(上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明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冰雪之星(上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冰雪之星(上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7.5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冰雪之星(上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