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明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冰雪之星(上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辖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光市明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苏巷镇苏巷村曹郢队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冰雪之星(上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6幢B5020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明光市明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冰雪之星(上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465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本案的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明光市明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