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明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明光市明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冰雪之星(上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辖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光市明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苏巷镇苏巷村曹郢队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冰雪之星(上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6幢B5020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明光市明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冰雪之星(上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465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本案的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明光市明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