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9378号
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539C。
法定代表人:王开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三角元综合大市场**11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1522612692。
法定代表人:韩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45元(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减收8320元。
审判员 余光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