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财保14号
申请人:丰奋翼,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申请人: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三角元综合大市场4栋11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1522612692。
法定代表人:韩岩。
被申请人: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旧县镇万福村308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756472634。
法定代表人:韩韶华。
申请人丰奋翼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166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奋翼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1664元(开户名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账号12×××29,开户名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账号12×××23)。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丰奋翼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梦圆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财保14号
申请人:丰奋翼,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申请人: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三角元综合大市场4栋11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1522612692。
法定代表人:韩岩。
被申请人: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旧县镇万福村308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756472634。
法定代表人:韩韶华。
申请人丰奋翼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166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奋翼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1664元(开户名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账号12×××29,开户名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账号12×××23)。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丰奋翼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