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1484号
原告:***,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康,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三角元综合大市场4栋11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1522612692。
法定代表人:韩沿,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月存,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588号金悦金融大厦B座商办楼608-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8101036L。
责任人:倪思超。
委托代理人:徐长付,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彬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太和县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雪华
书记员马思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