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2131号
原告:内蒙古恒祥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城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偶去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恒祥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城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恒祥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恒祥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内蒙古恒祥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