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执行裁定书
(2021)内2921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6号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才,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宁县。
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城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西城区北府街E段-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城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内292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有余额,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案件款38133元,已退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阿拉善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城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阿拉善盟城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立东
审判员 杨惠东
审判员 张朝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