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城开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城开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185号
申请人: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朱卫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阿拉善盟城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王海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阿拉善左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张明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恒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阿拉善盟城开建设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2921民初323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阿拉善盟城开建设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
二、对上述查控出的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保全金额以9140352.07元为限,查封、冻结期限12个月。
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支取、转移、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
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朝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