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天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禄丰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天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31民初1018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如凯,系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禄丰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568813637A。
法定代表人:梁生培,系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禄丰县。
被告:**天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3J2U2R。
法定代表人:潘浩,系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云南省**市。
第三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广通工电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X22600234T。
法定代表人:张连云,系工电段段长。
住所:禄丰县。
原告***诉被告禄丰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广通工电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3日撤回对第三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广通工电段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9月16日,原告***以“诉讼准备工作尚未做好,我决定撤回诉讼,待准备工作做好和诉讼条件成熟时再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禄丰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禄丰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20元,减半收取12160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24320元,现由本院退还其12160元)。
审 判 长  李红艳
审 判 员  杨异文
人民陪审员  陈明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