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天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禄丰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天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27民初574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被授权代理。
被告:禄丰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妥安乡安乐村委会密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568813637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楚雄天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永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3J2U2R。
法定代表人:潘浩,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禄丰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天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7.00元,当事人撤诉依法减半收取7003.50元,由原告**交纳。
审判长樊荣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蒋明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