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县毅辉建筑有限公司

稻城县毅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333执28号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被执行人:稻城县毅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37MA62X6GY67,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稻城县。
法定代表人:蒋涛,公司高管。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稻城县毅辉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3333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6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642元,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委托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
四、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穷尽调查后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2021)川3333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海
审判员 泽翁巴吉
审判员 杨 小 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志 强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