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337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稻城县。
被执行人:稻城县毅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稻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川3337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稻城县毅辉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135733.97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稻城县毅辉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稻城县毅辉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和传统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稻城县毅辉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稻城县毅辉建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该案应以终本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鑫
审判员 侯 建 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