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宏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州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执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MA6K3NTK3U,住所:云南省***芒市华丰紫园小区D区别墅08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茂,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芒市阿露窝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584840088J。
法定代表人:郗保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3103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68938元。案件受理费26552元,减半收取计13276元,由被告***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未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21年4月23日、7月9日、8月16日、9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5月7日,本院向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芒市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该公司经营的房地产楼盘被***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现暂无处置条件,无法处置。
5、2021年4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即将采取的措施,现根据已查询的结果和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除该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468938.00元,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468938.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广学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