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白玉县兴鸿建材店与被告甘孜州开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331民初43号
原告:白玉县兴鸿建材店。住所地:白玉县盖玉乡帮果
村。
经营者:*毅,男,汉族,1993年6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现住白玉县盖玉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毅父亲),现住白玉县盖玉乡帮果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甘孜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白玉县河西街安心工程*号楼*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1978年7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泸桥镇丰碑街1号,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白玉县兴鸿建材店与被告甘孜州开源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白玉县兴鸿建材店于2019年5月18日以“与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玉县兴鸿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7元,由原告白玉县兴鸿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孙克怡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其麦翁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