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保64号
申请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荣桓镇清泉村**。
法定代表人刘新岳,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峥嵘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长知,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尚球
人民陪审员 颜 慧
人民陪审员 颜 咪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曹秀平
书记员文佳
校对责任人:曹秀平 打印责任人: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