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太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财保7号
申请人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峥嵘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长知,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太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洣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华雄,董事长。
担保人谭丰,男,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担保人陈玲,女,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衡东县。
申请人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太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8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3月8日,衡阳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同时担保人谭丰、陈玲愿意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太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与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谭丰、陈玲共有房产衡东县城关镇洣江大道(碧桂园4#楼)109室(不动产证号××)、衡东县城关镇洣江大道(碧桂园4#楼)110室(不动产证号××)、衡东县洣水镇金花村、金堰村(太同兴金鹰城3#)1202室(不动产证号××)、衡东县洣水镇金花村、金堰村(太同兴金鹰城3#)1201室(不动产证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卫平
二0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云






校对责任人:徐卫平 打印责任人: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