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2320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建材大市场B1栋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锦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魏新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