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2320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建材大市场B1栋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锦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魏新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