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奔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冀邯建材石家庄有限公司、河北奔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7民初154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冀邯建材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涧底村北(石家庄市华晨工贸有限公司院内会议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E0YK0XN。

法定代表人:张洪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河北奔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219号鹿诚商务中心1号楼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98978315T。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该公司职工。

申请保全人冀邯建材石家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北奔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保全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冀0107民初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河北奔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971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4月16日,申请保全人冀邯建材石家庄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河北奔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冀邯建材石家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河北奔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971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利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丽媛

书 记 员 赵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