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财保178号
申请人:河北晨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栾城区裕翔街东侧165号(石煤机以北、和谐街以西、军民融合科技园23A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909854007。
法定代表人:刘晖,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昌、李建凯,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耀峰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栾城区装备制造基地南车路与方西线交口南行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82365T。
法定代表人:蔡淑文,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晨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耀峰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楼底信用社(账号为:13×××46)存款108000元。申请人河北晨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耀峰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楼底信用社(账号为:13×××46)存款108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60元,由申请人河北晨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邢晓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