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40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沙河居委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苏亚,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北福榕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循环化工园区石炼一区5栋1**201室。
法定代表人:**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市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福榕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市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福榕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福榕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