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榕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瑞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福榕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4018号 申请人:**市瑞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沙河居委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苏亚,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北福榕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循环化工园区石炼一区5栋1**201室。 法定代表人:**发,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市瑞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福榕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福榕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市瑞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为:湖南省晟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福榕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市瑞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