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7民初921号
原告:河北冠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千秋小镇**西头临街底商。
法定代表人:苏会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涛,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盛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工业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冠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盛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冠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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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冠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实际缴纳38794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冠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建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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