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7民初98号
原告:河北冠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千秋小镇C区临街底商。
法定代表人:苏会英,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涛,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盛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工业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国勇,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惠,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冠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盛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中因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会军
人民陪审员 李连顺
人民陪审员 赵力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