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乾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5财保238号 申请人:河北乾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A-2-26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大街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申请人河北乾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行唐县米***东北的国有建设用地和房屋,申请人以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行唐县米***东北的国有建设用地和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乾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