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0民初1129号之一
原告:河北臻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9号方润商务中心601、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剑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敬敬,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臻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润成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臻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以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臻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计11640元,由原告河北臻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谷东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司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