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26民初9738号
原告河南八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东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八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八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金玉
书记员 王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