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八达建设有限公司

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八达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6861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泉,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八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万古镇杜庄村。
法定代表人:史少勇。
被告:贺军民,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八达建设有限公司、贺军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敏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张樱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